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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占江:“感恩”与“合宜”

    三、实践判断中的“宜”

    从上面的三个层次来看,感恩仿佛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绝对命令”,那么开头所提出的矛盾依然无法解决。其实道德问题不能仅仅归结为一种绝对命令,康德的“绝对命令”只能对极少数人起作用,不能“命令”凡俗的大多数,很难普遍推行于利益的调节与博弈层面。从历史的、实践的角度来看,道德问题向来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道德在人类无限的时空中不可或缺,人的道德修持没有止境,这是道德的绝对性;但是道德实践从来就是在具体的时空情境中的具体行为,在这种具体行为中我们必须求一个“适当”,背离了这个“适当”往往就会走向反面,这个“适当”是道德的相对性的体现,道德主体必须根据具体情境考虑道德行为的“技术性问题”。这个如何做到“适度”的“技术性问题”用传统的话语来表述就是“宜”。 “宜”可以表示时间的流转、情境的变化,还可以表示“合情合理”,当然作为道德条目操作方法的“宜”绝对不会是唯利是图,因为道德本身已经给它规定了原则和方向。

    那么从“感恩”的角度来说,有没有一些在历史中积淀下来的共识呢?笔者认为是有的。起码“感恩”是一种“义务”,但是任何的义务都不是片面的,是在保持一定底线的前提下的付出行为,这种底线和范围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维持生命的合理权利、维持尊严的合理权利,在此权利维度之下,申生在那种情况下就没有了牺牲生命来感恩的合理性了。比如贫困生受资助,其尊严也不应该被感恩的要求所侵犯。传统的专制社会情形下,下对上的无条件感恩也就失去其合理性。施恩不是奴役他人的理由。

    诚然道德是一种关系,中国的传统道德过分注重关系,而忽略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合理的道德关系应该是保留了基本权利前体下的主体间性关系。梁启超肯定传统的感恩观是正确的,但是在同一篇文章中,他又提出,用感恩观克服西方的权利思想则是不合理的。

    肯定了权利,也不能解决庄子所提出的问题,更不能解决上述第二个层次上利害博弈

    层面的问题。庄子的问题大概来说是一个道德层次问题,不同的集团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相应地也有区别于其他集团的道德规定。在符合本集团基本利益的情况下,有时候违背了高一层次集团的利益,而且集团本身活动和宗旨也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在非正义的行为下,即使执行此行为的人表现了利他的“道德性”,从总体上来说也是错误的,如强盗集团的伦理行为。长期以来,国家利益被认为是最高利益,是道德的最高标准,具体国家之下的人民的伦理行为符合国家的利益和价值就被认为是和道德的,而对于其他国家的非道德、非正义行为就是合理的。这就导致了国内、国外是非观的双重标准。远的不说,西方自由、民主、平等思想兴起之后,对国内是如此操作(当然也是渐进的、分层次的),对外则是赤裸裸的掠夺、侵略,甚至进行着罪恶的奴隶贸易,这些价值就会“软化”、“失效”。为了调整利益关系,为了避免在激烈争斗中的两败俱伤,国际间也有一些道德行为准则,有的通过国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有一些伦理原则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形成所谓的“普世价值”。所以,在具体的技术性操作方面,道德操作的行为判定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要“因时制宜”。单单着眼于形式化的、抽象的感恩等道德条目就是不够的,这就是道德行为不同于机械的自然规则的具体性和实践性,离开了这一点,道德往往就沦为虚伪或者愚昧甚至反动。

    四、到的主体的能动性

    但是古今中外在道德研究方面往往不能避免机械性的缺陷。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从对话开始到结束,一直在寻求一种普遍的、像自然定律一样“善”、“正义”的标准,但是始终没有找到。一种被认为是善的行为往往在另外的时空境遇下效果是相反的,如“撒谎”就不能一概认为是不善的。其实,苏格拉底虽然在西方被认为是由自然哲学到伦理学的转折性人物,但是他探讨道德问题的时候仍然避免不了机械性的自然研究的缺陷。在中国,自五四以来,对于传统道德就冠上一个“封建”或者“旧”、“专制”的定语,不仅“三纲”被否定,连“五常”也被视为封建毒素而长期被批判。就是目下的日常语汇中,要提起封建道德的内容是什么,还有不少人——尤其是年轻人——认为是“三纲五常”。不仅是二十世纪,早在清朝中期的时候戴震就提出“以理杀人” 的问题,而在近代广泛流传。长期以来,由于“封建”的帽子,人们不能理直气壮地提倡中国传统道德。现在似乎又走向了反面,中国文化、传统道德又被大捧特捧,仿佛一夜之间,脱离了二十世纪以来给它加上的“封建”原罪,越过了卡夫丁峡谷,堂而皇之地来整肃当代中国沦落的人心。还有人认为,中国文化好像走过了背运的“三十年河东”,到达了风光的“三十年河西”的时代,不仅能拯救中国,还能拯救世界。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偏颇的,带有极端性的。其根本逻辑就是把道德看成是一种静态的存在,看成是不可变的机械定律,把道德主体的“人”看成没有能动性的“计算机”,只要把道德条目输入程序,它就会忠实地、不加任何改变地执行。这种笛卡尔式的静态主体观在认识自然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适合的,因为自然科学研究要摒弃主观因素,人的活动不能改变自然的法则,所以要尽量减少甚至消灭主观性。其实自然科学也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自然定律本身都是人抽象出来的,经验无法绝对证实,只能无限趋近,比如“在不受任何外力作用下,物体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静止状态”,经验世界是不存在绝对的“匀速直线运动”和“静止状态”的,这是牛顿的“创造”。康德发现了这一现象,因而提出“人为自然立法”的命题。在讨论道德问题的时候,斯宾诺沙等人用几何的方法进行证明就显得笨拙而不合时宜了。也是康德肯定了“意志自由”开始把道德从自然机械主义的泥沼中解救出来。

    所以,在道德行为中,我们必须肯定康德的这个“意志自由”,把道德主体回归到具有创造性、具有具体情境判断性的本体上来。从这个角度,我们就会对戴震的“以理杀人”有一个新的诠释。“理”是道德原则,如仁义礼智信,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它不受时空限制的永恒性。但是它的表现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尊者、长者责卑、责幼,无论对否,后者均不能不是异议,异议就是反抗,就是不孝,就是违礼。这是绝对君主专制下对礼的内容的规定,尚不知道或者不认可非“依法律人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我们具有了一个健全的建立在基本人权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那么对于礼的具体诠释就会有新的变化,而“礼”本身不会被否定。

    在这个立场上,传统文化自然不能因为冠上一个“封建”的定语而全盘被否定,同时它也不可能为现在道德行为提供全面的行为答案。实际上传统文化、传统道德在今天的作用不仅仅取决于它过去所形成的既定存在是什么,那些精华那些糟粕,一个更为重要和关键的因素是我们现在以什么样的标准、立场去利用它、发扬它。如果现在的硬性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与古代没有区别,尤其是一些专制性的社会存在,在它的作用下,传统文化更多地表现出糟粕的一面,我们把现在人没有处理好的问题归结为传统文化的毒害,是不公平的。如果我们在政治、法律等各方面迈向现代性,迈向普世价值,对于传统文化的“毒素”自然就会免疫,传统的优秀东西就会日益发扬光大。有了充分现代性的社会环境,道德主体的判断性就会增强,道德行为中的悖论就会减少。我们应该唤醒道德主体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

    肯定了道德主体的活动性、主动性之后,道德的永恒性与情境性就可以同时被大大加强,而道德的消极方面就会被减少。

    “道德主体”即是群体,又是个体。在群体的层面,它可以是当前时代的所有人,也可以指称一个国家、民族的全体成员,从这个层面我们就可以探讨人类“普世价值”、“全球伦理”、“民族精神(道德层面的)”等。所谓的“活动性”、“主动性”就是在具体的时空中的道德行为的判别标准的调适与发展。通过上述分析,本文重点在于强调在道德行为中的主体的作用。也就是一个国家、民族在特定时代对于有关道德行为标准的建设和规定。如果我们的这个规定是符合时代精神的,那么,古代的、域外的道德的消极性就会在很大程度被避免;如果这种推定体系是不健全的,道德行为的消极性就会很突出,传统文化也不能很好地被弘扬。

    作为个体的道德主体,在健康的时代,他的道德行为、道德判断就会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反之就会体现出愚昧、甚至反动的特点。传统的发生作用的程度和效果,随着时代精神、个体道德判断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五、感恩应合时宜

    再回到感恩这个具体问题上来。一个特定的人,在民主、平等、权利体系和观念健全的环境中,会利益博弈的感恩层次上有正确的判断,具有合理的行为。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有了合理的判断和行为,才能够谈到第三个层次,也就是超越层面。在这个层面,感恩是一个永恒的追求,怎么样做也不过分。但是,这个永恒不是机械的,是在“宜”的基础上的合理性道德行为的无限延展,这个“宜”也是主体“智”的体现,不能因为感恩是无限的,你要求我放弃理性判断和必要的权利,而无条件甚至愚蠢地去履行义务。

    其实,这个问题孔子就意识到了,下面是宰我与孔子的一段对话:

    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论语•雍也》)

    在孔子,仁虽然是超越性的,但是落实到具体行为,一定要有“智”的判断,也就是要“合宜”,君子是忍之合一的,不可以被愚弄的,健康的道德行为也是如此。

来源: 公祭轩辕黄帝网    编辑: 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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