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怎样加强整个社会的基础伦理道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回顾历史的经验,也要借鉴外域的经验,同时还要思考建设性的可操作方法。
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有“教化”、“风俗”的观念。而“宣教化、敦风俗 、正人心”是自古以来的国策。据《史记》记载,五帝之一的颛顼,“依鬼神以制义,治气以教化,絜诚以祭祀。” 在基层管理方面,汉承秦制,“十亭一乡,乡有三老、……三老掌教化。” 汉武帝元朔元年(公元前128)下诏说:全国上下,要广教化,美风俗,按照仁义的原则,褒德禄贤,劝善刑暴,是五帝三王以来所倡导的,这样做,才能把优秀的人才选拔上来。 三老为古代掌教化之官。《汉书•高帝纪》中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教化有上下结合的特点。
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也非常重视加强基础伦理道德,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颁布“六谕”(又称“圣谕六言”),内容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全生理,勿作非为。” 清代继续明朝的政策,顺治九年(公元1652),再次将六谕颁布各省,康熙九年(1670),又在此基础上向全国颁布了《上谕十六条》,其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诛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雍正二年(公元1724),颁布了对《上谕十六条》洋洋万言的逐条解说本《圣谕广训》。每逢初一、十五由官方集会宣讲。有些地方宗族将其全文写如族谱。 可以看出,明清把教化当作重要国策,同时也充分利用民间宗族的力量,用“民规乡约”的形式来加以强化。
同中国的封建社会相比,在信仰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的国家和地区,中世纪的基础伦理道德教育,主要通过宗教来完成。《圣经》、《古兰经》、《吠陀》,既是经典,也是信众通过日复一日反复诵读的读本,基础伦理道德教育通过宗教礼拜等形式来完成。人们依赖信仰来遵守和服从宗教戒律(如《圣经》中的“十诫”),从而实现使整个社会的基础伦理道德保持在一定的水准。在西方现代社会,宗教虽然退出政治舞台,似乎成为人们私生活领域之事。但是,在西方世界,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明智的学者,都将法律与宗教并重,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各阶层及人与人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之集体关切与献身。它们代表了西方人生活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们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们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而对于法律与宗教同样需要的东西——信仰,在西方则是在长时间的宗教传统下培养出来的。美国著名法律学者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著作《法律与宗教》 ,深入地讨论了这个问题。他指出:“任何一个社会,即便是最文明的社会,也有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也信奉终极目的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同样,即便是在最原始的社会,也会有社会秩序的组织与程序,有分配权利、义务的既定方式和关于正义的共同观念。社会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立之中: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组织的和合理的一面正相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我国在建国以后,我国在基础伦理道德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颁布《共同纲领》,第42条规定“五爱”为国民公德。随后,《人民教育》连续三期刊登徐特立长篇论文《论国民公德》,全面阐释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公共财物”为基本内容的公德教育主张。50年代,通过宣传刘胡兰、黄继光、邱少云、董存瑞等革命烈士,弘扬理想、信念与奉献精神;60年代,通过时传祥、雷锋、王进喜、焦裕禄、陈永贵的英雄模范,宣扬劳动与奉献精神;1980年,通过邓小平同志题词,在全国青少年中开展了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活动。 1981年到1983年,全国开展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共中央还成立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 198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2001年,国家颁布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由以上可以看到,建国60年来,在基础伦理道德教育方面,党和政府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步,其中有许多值得总结与思考的方面。特别是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如何完成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标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显然还存在多方面的差距。
例如,在内容的层面上,如何吸收民族的和世界的优秀文化遗产,提炼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将其转化成基础伦理道德的内容?我们不仅要吸收儒家的优良传统,讲孝、敬、诚、信,还要将道家的“道法自然”吸收进来。此外,还要了解和吸收外域的优秀文化。这样才能提炼出即符合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理念,又具有时代精神的核心价值观念。
在可操作的层面上,教育仍然不失为最基本的手段。但关键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近些年来,台湾的佛教界积极介入大众教育层面,值得关注。笔者曾在台北附近的“金光明寺”获赠《大方光佛华严经净行品》,并目睹清晨信众诵读该经的情景。《净行品》这部经,专讲修行。佛家所谓“净行”,就是去掉“身口意”(行为、言论、思想)的污染,其方法,就是见事起义,不论是居家还是在外,举手抬足之间,都以佛家的“正念”来指导行为。例如,《净行品》说,洗手洗脸时“以水盥掌,当愿众生,得清净手,受持佛法;以水洗面,当愿众生,得净法门,永无垢染”。《净行品》这部书3000余字,30分钟可以诵读完毕。据了解,有的当地的信众,清早在此集体诵读后,享用寺院提供的免费早餐,然后心情愉快地去上班。而更多的信众是在周末专门来此读经。台湾的佛教界,还以各种形式积极地宣讲中国古代的蒙学读物《弟子规》,在一般大众中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上例,此处不想作更多的评价,只是借以说明,在我们运用教育手段来加强基础伦理道德的时候,要具有多样性,并且应有包容性。不仅要着眼社会教育,更要注重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社团教育。特别是发挥社区教育、社团教育的作用。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为全社会所关注,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在大众的文化活动中寓教于乐,使传统的大众文化艺术形式为加强基础伦理道德的教育服务。
总而言之,对基础伦理道德教育的可操作层面的探索,其难度不亚于对基础伦理道德教育内容方面的探索,好的理论只有付诸实践,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