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德报怨
与“不善者吾亦善之”思想密切相关,在如何解除矛盾、化解怨愤上,老子主张“报怨以德”(第63章)。《老子》第79章指出:“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什么是“和大怨”呢?河上注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相和报也。”这一解释是可取的。当然,在老子看来,这种“和报”怨愤的方式,必然损害人情,留下余怨,因而不可为善,所以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老子认为,处理怨愤的最好方法是以德报怨,这也是老子之善的最高境界了。
相对于孔子的以直报怨来说,老子的以德报怨更显示出一种宗教式的情怀。这点恰在以后的道教教义中得以印证,如南朝顾欢在诠释《老子》时发挥曰:
善者灭怨,柔之以德;柔之以德,则其怨自消。若夫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盖末世之法,非至善之教也。问曰:盖闻父母之仇,弗与共天,怨之大者,莫过于此。请问复仇之礼,在道云何?若其是也,则于善有违;若其非也,安得为孝乎?答曰:善哉问也。夫玄流既涸,则煦沫情章;道风既消,则亲誉义结。是以至人无己,生死可齐;贤愚有畔,哀乐必显。齐其生死,则怨亲两冥;显其哀乐,则无施不报。然则复仇之礼,本乎有情,报怨以德,归乎无我。在我既忘,于彼何仇;哀乐有主,岂得无报。是以大孝忘亲,小孝致戚。故登木而歌,非轨世所闻;报怨以德,非柔教所取;若乃大道之行,则哀乐云废,复仇之礼,于焉自息矣。(《敦煌本老子道德经顾欢注》,《中华道藏》第10册,第 285页)
顾欢指出,世俗之礼法规定与道德原则均非至善之教。注文以“复仇之礼”为中心进行探讨,指出为父母复仇,从世俗之礼的角度看乃天经地义之事,也是人之常情,但从道的高度来看则不是最恰当的选择,因为道教提倡的是报怨以德。由于大道的教化,个体达到了忘我的境界,一切哀怨情仇均以化解消散,那么所谓复仇之礼也就没有存在与执行的必要了。顾欢由此强调,这一个无为而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为善去恶的过程,所以他说:
自然无情,以与善为常,司契之人,是道之所与也。然则此经所明,是自然之道,可以与善,不可示恶也。问曰:盖闻常善救人,则善恶无弃,天道普慈,无物不育。善者己善,何须此与?恶者宜化,何为不示耶?答曰:道教真实,言无华绮。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下士闻道,大而笑之。闻而勤行,以成其德,闻而大笑,只增其罪。故以道与善,成人之美也;不以示恶,不成人之恶也。(《敦煌本老子道德经顾欢注》,《中华道藏》第10册,第285页)
天道以与善为常,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这是老学之要义,也是道教的宗旨。
应该看到,老子所倡导的以德报怨思想,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从道的层面来看,以德报怨即是道的体现,乃为大善;其二,从社会个人的角度看,以德报怨思想的重点在于为善去恶,而不是无限度地容忍或者放纵邪恶。
综上所述,老子论善,既体现出了中华文化中固有的为善、求善精神,同时又时刻保持着道家特有的清醒与智慧。对道家关于善的思想的继承与弘扬,将有助于矫正我们民族性格中的某些偏颇之处,更好地发挥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